——书成蕉叶文犹绿,吟到梅花句亦香。关于Maskpark树洞事件,目前公共舆论中有一种声音质疑它的真实性。从现有报道的内容来看,确实有一些信息存在口径不一致的情况,比如群组的订阅人数究竟是多少人,以及涉及多少具体的被害人等。
我在对Telegram的运作做大体的了解之后,发现由于其具有高度加密、支持自毁与屏蔽截图功能的特点,还提供防封机制,频道被举报后会迅速重建,并迁移订阅者,这使得媒体要对相应事件做准确翔实的报道会非常困难。甚至于,如果警方想要介入,技术侦查上也有很大的难度。
然而,不管这个事件本身真实性程度如何,有几点是可以确定无疑的:
1. 无论在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偷拍的现象在不断蔓延,且在数据技术的加持之下变得日趋严重,而使用deepfake的技术在色情素材中AI换脸的现象也日益多发。
2. 偷拍现象的蔓延使得社会中众多女性的不安全感急剧提升,这种不安全感是真实的,并非无中生有,更不是被害妄想,不能简单用过度敏感来加以否定。
3. 任由这种现象蔓延,会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交往,影响整个社会的基本安全感。除了女性的正当权益受到严重侵害之外,社会交往中误解的发生概率会大幅度上升,甚至也不排除别有用心者会借机进行诬告。到最后,很多无辜的男性也会卷入其中,成为可能的被害者。
4. Maskpark事件表明,色情行业发展出现新的动向,现有法律难以有效保护被害一方(不限于成年女性,还有未成年人与少部分成年男性)的合法权益。包括管辖权问题,侦查困难问题,司法的国际协作问题,以及是否在实体法层面(包括行政法与刑法)需要增设新的法条,以加强对个人性隐私权益的法律保障,这些问题都需要加以正视,并着手进行解决。
5. 检索近些年国外的立法发展,包括英美与德日韩等国家,都先后出台了关于偷拍的惩罚性规定,轻则处以一两年监禁,重则处以五年监禁。相比而言,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存在处罚严重偏轻以及缺乏针对性罪名的问题。
我国现有法律中,《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了对偷拍行为的处罚,该条规定,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最高处以10日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中虽然可以考虑对偷拍传播的行为以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来对相应行为人加以处罚,但侮辱罪是自诉型罪名(除非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秩序利益),需要被害方自己起诉与承担举证责任,传播淫秽物品犯罪则不仅存在对被害方的污名化问题,也存在忽视对更重要的法益(即个人性隐私权益)的刑法保护问题。
6. 偷拍行为并非我国所特有,受网络与数据技术发展的影响,当前很多社会都存在偷拍的行为,但这不能成为忽视对此类行为进行处理的理由,就像每个社会都有杀人行为,不构成不严惩杀人犯罪的依据那样。
偷拍的男性是人群比例中的绝对少数,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代表一个社会的整个男性群体;硬要在二者之间建立关联并借机煽动性别对立情绪的人,不是居心叵测就是被人蛊惑。哪个正常的男性,会认同实施偷拍与传播的人能代表自己呢?
防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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